徐先生去宝安区一家水会水疗放松,在男宾部洗浴池台阶旁滑倒,右背部摔伤,多处骨折,徐先生将水会告上法庭,索赔12万余元。宝安法院一审判决水会支付徐先生赔偿金28327元、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。水会不服上诉,此案昨日在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。
宝安法院一审查明,2014年6月16日晚,徐先生一行4人到深圳市南国水岸健康水会有限公司水疗消费。徐先生在水会男宾部洗浴池台阶旁滑倒,右背部摔伤。 滑倒后,服务生扶徐先生起来,并指引徐先生去3楼找按摩师和有关负责人处理,安排他在一个小房间休息。次日早上,水会派司机开车送徐先生到医院检查,发现 徐先生第2、3肋骨骨折,遂入院治疗。
徐先生出院后仍觉疼痛,2013年6月26日再次到医院,被诊断为右第1-6肋骨骨折,右侧少量血胸,2014年7月14日再次出院,医生建议出院休息一个月。因这次受伤,徐先生共花费1万余元治疗。后经司法鉴定,徐先生为拾级伤残等级。
为此,徐先生将南国水会告上法庭,请求法院判令水会向其赔偿医疗费人民币、误工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护理费、营养费、残疾赔偿金、精神损害抚慰金、鉴定费等共计12万余元。
一审时,南国水会辩称,水会设施设计均注重防滑处理,水池边均采用防滑大理石,并配有防滑垫,墙面贴有“小心滑倒”提示,地面不存在徐先生所述的污渍情形。 徐先生因过度饮酒,站立不稳而摔倒,且当时其同行朋友均知情。服务员建议其去医院治疗时,徐先生表示没关系,并告知服务员让其休息一会儿就好。因此,徐先 生受伤系其本身有重大过失所致。
宝安法院审理后认为,徐先生作为有行为能力的民事责任主体,能自主判断潜在的危险场所,在湿滑的水池边沿行走活动时,应当尽到小心的谨慎义务,由于其疏忽大 意未留意到危险,对自己受到伤害所受损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。该院遂作出一审判决:南国水会应支付徐先生人身损害赔偿金28327元、精神损害抚慰金 3000元;驳回徐先生其他诉讼请求。
一审判决后,南国水会不服,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。昨日法官当庭主持调解,双方均表示有调解意向。水会方面提出愿出1.5万元了结,但徐先生认为太少,和一审判决金额相差甚远。双方表示,庭后再对调解金额进行协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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